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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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最普遍的关系之一就包括劳动关系,在就业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一些劳动纠纷,这时就要对劳动关系进行确定,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一般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劳动关系纠纷举证的确定是否会存在一些不同呢,这是劳动者很关注的问题,下面律师就此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析。
一、劳动关系纠纷举证
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4、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5、发生工伤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
6、主张加班费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举证的承担方: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而非用人单位.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承担举证而非一味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考勤证据的举证.
劳动者主张绩效工资的,由劳动者对存在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担举证.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者对基数的计算方法承担举证.
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法比较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产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仅仅负担基本的举证,其他的举证会交给公司,这样来说也比较公平,劳动者的权益是需要进行保护的。
证明指的是在诉讼的过程中要承担提出证据的法律义务,这个证据是有利于证明案件的事实。在传统的罗马法中,一般是谁主张,谁证明。如果双方都提交不出证据的话,承担证明的一方就会败诉。但是在大多法系国家中,证明是由检察官和法官承担的,不会由当事人承担。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或者无罪的一些证据。相关人员必须主动收集这些证据再进行查证,收集证据不仅仅是他们的职权,更是他们要承担的。所以这些司法人员要尽职尽责,不能强迫被告人自供。被告人也应该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对司法人员的提问如实回答,不能拒绝陈述或者保持沉默。在自诉案件中,负有证明的是自诉人。如果自诉人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的话,法院会要求自诉人进行补充。如果自诉人是在找不出证据了,可以驳回自诉。但是如果被告人提出反诉,那么被告将负有证明。如果在法庭上双方争执不清的话,司法人员必须调查清楚事实以后才能处理,不能单单依靠双方进行举证而判定事实。
举证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以后,为了证明事实可以依法提出相关证据。简单来说就是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事实。举证一般是由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分担,同时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对于证明对象的内容也有一定的要求,就是仅有特定民事的构成要件才能属于内容。比如起诉违约的原告人就不负有证明被告违约的,但是起诉侵权的原告就要承担举证。如果遇到当事人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自己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某些证据,这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查收集。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承担举证,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话,自诉人将负有举证。
那么如何让区分证明和举证呢我们可以通过两点来区别他们。
一、两者的作用条件不同,证明对于任何案件都可以适用,但是举证之对于那些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起作用。
二、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如果该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判断是不是事实的时候,承担举证的当事人败诉,则另一方会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