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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时借款人借条不见了怎么办 借条合法的写作方式是怎样的?

2022年10月9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还款时借款人借条不见了怎么办

一、还款时借款人借条不见了怎么办

还款时借款人找不见借条的话应该让出借人写一份收条,收条可以证明已经还款,收条的写法是:

完整的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

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 ”、“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二、借条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在有收条的情况下,即便对方以后找到了借条,但是从借款人还款以后,借条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另外要提醒债务人,还钱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转账凭证,如果是以现金还款的,要保留好录音或者有证人证言也行。

借条合法的写作方式是怎样的?

一、借条合法的写作方式是怎样的

①标题要表明条剧的性质,标题与正文不留空行。

②表明借款目的。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③出借方式。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

④出借人。姓名全名,且应与身份证记载一致,姓名可重名,但身份证号唯一。

⑤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应同时写明,避免串改。

⑥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的方式表述。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借款期限明确,借期也应大写。

⑧管辖法院。建议约定为出借人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2、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很多债权人在将自己的钱借出去之前,都会要求债务人书写借条,虽然原则上来说,借条是能有效的证明他人确实借过钱的证据,但是也有很多债权人在要求对方还钱时,才意识到借条是无效的。故此为了保护债权不被侵犯,在债务人协商借条后检查一遍是有必要的。


文章来源: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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