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惊房主猝死家中,建筑公司应否赔偿
2018年11月11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案情:七月间一天晚上七时左右,房主李*因邻居刘某建房已至四层楼面施工时,突然“轰”的一声,震得其房里桌上的物品轻轻跳起,李*以为地震来了,呼叫自己的亲人快下楼外逃。问明其他房主没有这种现象这才放心。三小时后,刘某建房施工停止。吉水县某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在离李*房屋50米的工地上,继续连夜施工打桩基,李*外出回家刚进卧室准备睡觉,又听到“轰隆”一声,但未见自己的房屋震动,李*急问家人时当即晕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李*系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呼吸循环衰竭而引起猝死。为此,李*的妻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同时,肖某向法庭提交了李*在医院抢救时的病历,病历记载,他此时的血压高达300千帕,这才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内出血而死亡。
此案中,对建筑公司应否赔偿,有两种观点,一是酌情赔偿。其理由是,建筑公司连夜施工,打桩基的声音与李*受刺激晕倒,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猝死有一定因果关系。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公司的行为与李*的死并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为了赶工程的进度,只是在距离李*房屋50米之外的工地上继续连夜施工打桩基,发出的声音常人不管白天还是夜晚是经常能听得见的,且不会产生恐惧或激烈的刺激,即使胆小的人有点恐惧感也不至于伤命。当然,这种打桩基的声音虽然会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睡眠或休息,但不可能导致李*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显然,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
二、建筑公司打桩基的行为与李*的死没有因果关系。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只是死亡时的一种征象,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原因才是李*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原因导致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从李*的病历上不难看出,李*死前的血压高达300千帕,这才是导致其呼吸循环衰竭,脑内出血而死亡的原因。而建筑公司打桩基产生的声响不可能导致李*血压突然升高,这很有可能是因为李*外出活动,劳累过度或其他病史所致。
三、建筑公司的行为虽然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睡眠或休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危害性显然与李*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更不具有危害性。因此,吉水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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