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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责任怎么分级赔偿 医疗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

2019年6月15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彭友信,长沙侵权赔偿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纠纷的主体有哪些,医疗纠纷责任怎么分级赔偿

  在实践中,医疗纠纷的主体有哪些,医疗纠纷责任怎么分级赔偿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纠纷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第54条和第57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执行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务行为,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就须承担其医务人员的替代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得以自己没有选人不当或者已经尽到监督职责而推卸损害赔偿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体执业的医务人员应当自行对自己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个体诊所,这类诊所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为大家提供了及时方便的医疗环境,但由于水平限制等因素,个体诊所也成为医疗事故多发的;重灾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个体可以开办诊所,因此,在个体诊所因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时,其损害赔偿责任由个体诊所医师承担。




  二、医疗纠纷责任怎么分级赔偿


  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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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

  问: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为什么有的案件适用,有的案件适用,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医疗纠纷确实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对审判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二元化”现象,应当如何理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


 第二,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和处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的处理。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但由于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只是从特别规定的意义上解决了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体现的适用法律的“二元化”,不是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而是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分工配合的体现。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应当适用


 问: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显然排除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对此,应当如何解释


 答: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或者说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


 第一,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不能适用的规定处理,而应当适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没有任何救济渠道,这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不可能为社会或者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综上所述,我认为调整的仅是医疗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参照适用的规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与比较,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较高,如果当事人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答: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的规定,即参照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为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已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与的精神是一致的。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

文章来源: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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