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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护理等记录的书写 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由哪个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2019年6月16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彭友信,长沙侵权赔偿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护理等记录的书写


医疗护理等记录的书写


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人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人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人院日期、出院日期、人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由哪个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管辖方式包括两种: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属地管辖是指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方式。级别管辖是指当出现患者死亡、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辖,由其管辖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其中,此处所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省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应当在7日内移送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2 在自治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应当在7日内移送到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 在直辖市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应当在7日内移送到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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