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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2022年9月24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选择进行诉讼的话,那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则需要准备好民间借贷代理词,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

  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3、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2、从立法目的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当交易安全的维护与所有权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时的价值取向问题。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更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正体现了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维护的现代民法理念,这也是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应有之义,否则夫妻财产共同所有,而大量债务却为个人债务,将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架空,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案中,被告二系被告一之配偶,在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以及即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第10号批复》,本案被告二也无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告二依法应当对与被告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全部支持。

  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代理人:湖南XX律师事务所

  杨某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二、 民间借贷代理词的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间借贷代理词是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您带来关于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对于借款来说,我们肯定是知道民间的借贷款它的存在,面对贷款来说,我们是知道民间借贷款是风险比较高的,并且对于情形来说也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况到底有哪些接下来为大家整理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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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为大家整理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民间借贷款来说,我们肯定是不要轻易相信,比较风险是比较大的,骗子也是比较多的,所以说我们要了解并且知道。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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