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实际中,如果有亲戚朋友来借钱,凭着那点关系凡是手头有的一般都会借了,但后面发现对方又向其他许人也借了钱。借那么多人钱,最后就怕还不上,那么自己的借款也将很难拿回来。另外,对方找这么多人借钱,有些人也担心会不会被非法集资。
其实,所谓的非法集资的确有可能存在民间借贷中,这就有必要注意区分哪些借钱行为会是非法集资,但其常见方式有如下几种:
1、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法律上是支持集资的,但集资之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否则就是非法集资了。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一点,在民间借贷中,主要就是以发传单的形式。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在实际中,非法集资的人怕集不到钱,就会说以投资的形式回报利息等方式来诱惑群众拿钱。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点需要注意地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生活中很多人较难判断其真假,以下是一些识别的建议:
1、可以试着了解下非法集资。
2、民间借贷中,要有人坦言说是集资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就像股票一样,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所以千万不要被眼前的高额利益所迷惑。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最后,现在有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则干非法集资的勾当,在亲友间借钱的要是对方本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可能会是诈骗罪,所以,要是自己没法确定的话,建议可以及时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下。
有些企业以经营出现困境为理由,向单位内部员工借款筹集资金,承诺在公司有起色之后或是等到上市的时候,就将之前的借款转变为股权。毕竟股权是钱生钱,单位内部的员工自然是愿意的。但是,企业向单位内部员工借款涉及较多人,有人担心这是一种变相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借出去的钱可能就拿不回来了。
关于会不会被企业非法集资,其实不用太过担忧,按规定,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集资罪。
实际上,按照规定,非法集资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构成:
1、事先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关于这一点,如果有不放心怀疑公司目的的人,那么就可以在拿钱出来的时候要求公司拿相关批准来看。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实际中,如果是非法集资就会搞个传单,在社会各处发放。这一点企业集资就不相同了,首先它就不是向社会大众发传单的,因此员工们不用太过担心。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其实,本来是借出去的钱,最后拿回来的应该是钱才对,但有些就是拿些不对价的实物回来,这一点就是需要注意了。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这一点,也就可以判断企业向单位内部员工借款筹集资金是向特定人借的,不是所谓的不特定的人,因此有顾虑的人大可打消疑虑。
最后,实际中,有些企业向单位内部员工借款筹集资金并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但是要是企业本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那其就可能构成诈骗,不过,建议被借款的员工可以联合起来找个专业的律师判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