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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个税要交多少 没写清楚利率的借条怎么计算利息?

2022年10月24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彭友信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民间借贷利息个税要交多少

  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哪部分收入,也许有些打算如贷款行业的人并不是很了解,这里的贷款利息也属于个人所得费,是需要交税的,那么这个税费是多少,为何要缴费呢,法律里面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要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


  1.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税法中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里未包含民间借贷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民间贷款利息属于个人所得税,要交的税费为20%,费用属于比较高的了,提醒大家一定要积极按时交税,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么问题,欢迎来我们咨询,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没写清楚利率的借条怎么计算利息?

借条中要写清楚借款金额、借款人信息、利率等情况,否则容易在还款时引发借贷纠纷。如果有一借条没有写清楚利率,在要求对方还款时怎么计算这利息本文为你介绍。





  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供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30000元今借人刘某 2014年3月18日;,原告陈述自己实际出借本金为10万元,另外的3万元是双方约定的一年利息,系被告刘某自愿先行写入借条中。




  审理中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庭审中承认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属于对己方不利事实的自认,法院应予认定,故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另外3万元为借期一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借期一年内的利息支持为 2400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视为没有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对被告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金认定10万元,一年内利息认定 24000元,理由和第一种意见阐述的相同。但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上不同,法院应该向原告释明其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按照期内利率计算,也就是以年利率 24%计算,如原告主张了,那逾期利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宜释明,原告承认本金10万元,属于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借条上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故应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借款10万元,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种意见认为:借条是书证,在无其他证据推翻情况下应以借条上载明的13万元计算为借款本金,借条上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故应判决偿还借款13万元,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被告刘某虽未到庭应诉,但法院仍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予以审理案件,不能因被告未到庭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告庭审中陈述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相对于借款本金13万元来讲,这属于对其不利的自认,法院由此予以认定借款本金为10万元,另3万元为约定利息,即认定利息利率为24%。如果释明后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等于原告承认本金10万元是对其更有利的自认了,何况这不是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上的释明,而是教原告如何更有利的计算利息。相对于原告的陈述来说,借条是书证,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当事人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未到庭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不能推翻书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以借条上载明的13万元计算为借款本金,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文章来源: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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