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转让合同债权的条件有哪些
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
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不得进行合同转让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相关的合同债权,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
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转让合同债权,如果合同性质要求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此时就是不能被转让的。转让之后需要尽快的通知债务人,但此时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这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若没有通知债务人,那么对债务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一、这次疫情信用卡可以延期吗
信用卡的还款日期可以申请延期,《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鼓励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同时,还呼吁向疫情严重地区发放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减免相关手续费用。
二、疫情期间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其实即便没有发生疫情,平时使用信用卡消费的过程中如果真的还不上了的话,也可以向银行提出来延期偿还信用卡的。所以,在还不上信用卡的情况下持卡人要积极想办法处理,如果放任不管,造成的后果只会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