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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债务与股东偿还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含义体现在那些方面,如何防范?

2023年3月14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法债务与股东偿还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有两类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范围里面的,一个就是我们熟知的有限公司还有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设立方式存在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的方式设立公司,但是有限公司不可以。那么关于公司法债务与股东偿还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债务与股东偿还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怠于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等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公司的债务股东一定要承担”,导致纠纷发生时未能合理主张权利。

在此,提醒大家,交易双方应具备风险防控的意识,如担心交易对方的公司缺乏履约能力时,可通过要求该公司有经济能力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形式降低交易风险,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债务股东必然承担。《公司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一百九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该法条告诉我们,清算后的债务如何承担,基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清算组在完成清算程序后,公司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的,应以公司现有财产先行支付债务;第二种情况,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完成后,如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那就移交人民法院,让法院裁决,法院可能会按照成立该公司的各个股东出资所占的份额,以出资比例的不同来偿还债务。

公司法债务与股东偿还,这个要分两种情况,因为有两种不同的公司类型,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公司的债务,股东是根据其在设立时候的出资额,承担有限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认购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

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含义体现在那些方面,如何防范?

融资是一种扩大企业资产的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进行融资活动。但融资是由风险的,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的风险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跟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问题个更为突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含义体现在那些方面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和风险分析

间接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

根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来源过于单一,有65.7%的企业融资主要是依靠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的权益性融资占33.3%,其他来源融资占16.4%,债券类融资最少,仅占1.8%。

从央行公布的《2008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我国以银行性机构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主要融资工具融资总量4.97万亿元,其中贷款融资金额达到3.99万亿,占比达78,9%,继续居绝对地位。从国民经济的流程和运行结构的变化中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国家财政参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从1978年的30.9%下降到1997年11.5%,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的趋势不断加强,导致财政配置资源的能力下降。“居民储蓄存款银行贷款给企业形成企业的负债资产”这样的间接融资方式成为社会投融资的主渠道。

信用评级低,获得银行贷款量很小

银行是中小企业参加信用评级的主要机构,参加评级的企业近90%通过银行进行资信评级,通过银行获得资信评级从B级及以上企业,可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信用优惠,但在企业需要贷款时能满足要求的也不到1/3,这与企业参加评级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弱化了信用评级的作用。于是多数企业就不愿参加评级。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是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分别为66.6%和38.9%。信用贷款比例较低,仅为22.8%。

创业板延缓推出,中小板上市门槛高

设立创业板的计划早在2001年就已提出,200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发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企业资格标准规定:企业只要最近一年盈利即可申请上市,没有具体的数量考核,净资产的规定也由2000万元下降为1500万元,但要求企业必须是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具备科技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资格,考核指标是企业每年的销售收入增长。可见,创业板能够让更多拥有持续研发潜质,却不能立刻从盈利能力上显现出来的创新型企业摆脱苛刻繁杂的上市标准到创业板上市,满足融资需求。这体现出创业板更重视企业成长性和未来发展的特征,也符合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创业板的开设目前处于搁置状态。

2004年推出的中小企业板块在一定程度上是为设立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积累经验,中小板上市资格如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收入累计大于3亿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5000万元;发行前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根据深交所数据:截至2008年11月14日,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己有上市公司182家,IPO总发行规模达63亿股,融资总额为560亿元,平均每家公司融资3亿元,而融资额最高的公司达到了41.4亿元,最低的将近1亿元。

由此可见,中小板的上市门槛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过高,创业板又迟迟无法推出,可以说,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基本上被排斥在股权上市融资这道门槛之外。

二、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策略

政府层面的策略

1、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可以推广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包括中小银行。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取向不同,中小金融机构比较倾向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原因除了其资金实力的限制外,更主要的是因为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拥有信息优势。因此,政府应该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2、 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是政府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和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成功典范,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也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的重要手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或者履行债务的一种行为,它是信誉证明和资产结合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改变资本供求双方的利润流和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构,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

银行层面的策略

1、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的银行创了多种信贷评估技术、多种金融服务产品以及多种信贷风险控制技术等,既比较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信贷缺口”,同时也在相当程度内保障了银行资金的安全。因此,在应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导致的融资困难问题时,银行方面在保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同时也需要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推出适应不同企业需求的融资工具,畅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与企业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和企业都是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们均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目标。银企之间的交易是按等价原则进行的,其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信用和契约基础上的平等、互利、合作和相互选择的关系。银企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为实现银行收益的稳定实现,和企业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非常重要。

企业层面的策略

1、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健全治理结构

与大企业比,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在于企业不规范、信誉低,造成金融机构和其他资金因为担心风险而不愿进入。中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本身,就是一种融资制度,其实质是使企业的治理结构规范化,以利于股权的转让和交易,从而有利于外部融资。在业主制下,单个所有者掌握企业的所有控制权,完全有可能隐瞒财务信息,藏匿资产以欺骗外部投资者,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决策的管理和控制相分离及岗位分工的制衡机制,使潜在股权投资者有保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而债务投资在控制力上要弱于股权的投资方式,如果没有特殊的安排如抵押、担保等,债务融资的风险更大。因此,中小企业要从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入手,完全指望银行是不可能的。

2、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中小企业只有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才能充分利用现有金融工具,更好的使用现有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供出合理、全面、准确的企业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合理评估项目,这不仅是银行的信贷需要,也是确保企业长远发展并不断壮大的必要保证。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具有单一性,普遍存在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的现象,对于那些信用等级低的企业是不能贷款成功的。企业领导者应熟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含义,然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股份改制,争取实现

文章来源: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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