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知识
文章列表

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2022年8月3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效力如何

  在实践中,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发放给债权人的书证,债权人可凭此再次请求债务人还债。那么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效力如何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发放给债权人的书证,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有剋执行的财产时,可凭债权凭证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让债务人还债,但债权凭证也有时间限制。那么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效力如何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效力如何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1、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


  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2、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


  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


  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3、欠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并不记载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


  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和归还期限等。


  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二、判断借贷事实的各种因素


  1、借贷金额


  在审理借贷金额不大的案件时,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通常通过审査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实査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对于大额借贷,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综合审査认定。


  2、款项交付


  款项交付事实的査清,则应当通过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査确认,从而力求査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在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为了进一步査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从而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4、证人证言


  人民法院在审査证人证言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特别是对于客观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更要注意甄别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因利益扯等原因提供虚假证言,从而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除了证人证言,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经办人的陈述也应当予以重视。作为交易亲历者,当事人本人或者经办人,应当可以完整、清晰的记述借贷交易的原因、款项交付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借款用途等细节,要求其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和当事人的交叉询问,通常对于査清案件事实具有帮助。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效力如何的相关内容。综上,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债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要符合哪些条件呢关于这个问题,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和债务转移一样,债权也是可以转移的,而且转移债权的时候,还不用通过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了债务人转移了债权就可以了。那么债权应该怎么转移呢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呢关于这些问题,请看下文。


  一、债权转让:


  1、含义: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2、限制条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二、债权转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自由主义。


  通知主义。


  债务人同意主义。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综上,对于债权转让的条件必须要符合以上六个条件,除此之外还不可以超出法律限制的那三个条件,债权转让其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还有第三人,所以对于债权转让要谨慎而为之。以上就是关于债权转移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文章来源: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权转让生效情形有几种 债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 2.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性质 债权清理措施有哪些
  • 3.在债权债务转让中关于概括转移有哪些情况 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 4.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都有什么类型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内容
  • 5.对到期债权诉讼的保全 债权继承的法律规定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91731722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