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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需具备哪些条件 主债权转让的要求有哪些

2022年8月18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需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转让需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哪些债权是不能够拿去转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读完本篇文章,你已经了解了债权转让具备的条件和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让这两个问题,即使不能清楚的知道,但是也有了简单的了解,债权纠纷一般都是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的纠纷,如果你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建议你还是可以来进行律师咨询服务,以免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主债权转让的要求有哪些

主债权转让的要求有哪些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换言之,银行的保证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银行不能无故拒绝。但需要明确的是,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担保银行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当然,银行也不能乘机出尔反尔,企图缩小或免除其原保证。


文章来源: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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