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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诉讼问题解析

2018年11月11日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cqqqpcls.com/
  1、诉讼主体 。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只有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这种请求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
  (1)作为原告的无过错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作为被告的无过错配偶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3、提起诉讼的范围。
  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为准,因该四种过错行为任何一种导致解体的,无过错方均可提出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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